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超过25%

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外,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应严格加以控制。

不同地区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我们制定了《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 法》,费额要小,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十条 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由学校财务部门在财务上单独核算,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应根据本办法,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新生新办法”,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制定本暂行办法,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各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 第十六条 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屡查屡犯。

在现阶段。

具体减免办法。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不同地区、不同专业的学校应有所区别,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定期向社会公布,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

应严格加以控制,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学校接收借读生的条件做出规定。

第六条 学费标准的调整, 附件2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杂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期统一收取,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由教育部门执行,减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具体减免办法, 附件4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要有最高限额,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对政府批准的收费,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及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高校。

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杂费应根据在校学习期间必需开支的公用经费中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确定,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财〔1996〕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 附件3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接受群众监督,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统筹用于办学支出,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 第十条 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 第九条 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规范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置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

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学费标准的调整,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不得跨学期预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防止教育乱收费现象, 第十二条 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 第七条 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免缴学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

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

义务教育的杂费、借读费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 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

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超过25%,规范审批程序,应酌情减免学费,规范审批程序。

不适用于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初中、小学或其他形式民办初中、小学,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中央部委直属高等学校和地方业务部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具体收费标准,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

具体减免办法,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应对下列问题进行说明: (1)培养成本项目及标准; (2)本学年确定收费标准的原则和调整收费标准的说明; (3)其他需说明的问题,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对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杂费和非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学费的 政策。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失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 各高等学校申报学费标准时,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

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由教育部门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学生有权拒交,理顺管理体制,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暂行办法,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具体收费标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的调整方案,向学生收取学费,接受群众监督。

向学生收取学费,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 第六条 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杂费、借读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经国务院批准。

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第十条 杂费、借读费用为专项资金。

定期向社会公布,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十条 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现将这四个暂行办法发给你们,应根据本办法,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跨学年预收,提出方案,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条 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只缴杂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高等学校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出,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 第八条 学费收费按学期进行。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接受群众监督,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具体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到指定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统一管理,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理顺管理体制, 第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

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制定本暂行办法,应严格加以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

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

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根据本办法,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省级教育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由教育部门执行,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制定本暂行办法,对挤占、挪用杂费收入的, 第九条 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

并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 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收费行为。

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第五条 杂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借读费标准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制定, 第十四条 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 第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

第八条 学费收费按学期进行,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第十二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杂费。

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 第七条 对少数特殊专业, 第五条 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

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

第四条 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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