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

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具体收费标准,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由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第九条 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学费收费按学期进行。

规范审批程序,提出方案,理顺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

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

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应根据本办法,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

第三条 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应严格加以控制,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住宅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教财〔1996〕101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1996年12月16日颁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工作,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 第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

向学生收取学费。

不同地区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由教育部门执行,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学费标准的调整, 第十条 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不得跨学期预收,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具体减免办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情节严重的,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 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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