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全省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
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加强信息共享,拟订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六)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伸裁工作规划和劳动关系政策,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 ,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根据授权承办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活动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
拟订并监督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 (三)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建立全省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省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一)承担省绩效评估与为民办实事考核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
拟订应对预案。
承担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十三)职能转变, (七)牵头推进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与省教育厅的有关职责分工,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和拟订省级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由省教育厅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
具体组织实施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绩效评估和全省重点民生实事考核,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推动相关政策落实,拟订并落实吸引留学人员来湘(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拟订并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五)负责全省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
